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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 T 14644 - 93紡織織物燃燒性能45°方向燃燒速率測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紡織織物 燃燒性能 45°方向
燃 燒 速 率 測 定
Textilefabrics—Burningbehaviour—The 45°test
determination of flame spread rate
GB/T 14644—93
1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服裝用紡織品易燃性的測定方法及評定服裝用紡織品易燃性的三種等級。
本標準適用于測量易燃紡織品穿著時一旦點燃后燃燒的劇烈程度和速度。
2 引用標準
GB 5457 紡織品及紡織制品的燃燒性能 詞匯表
3 術語
3.1 絨面
指織物中具有各種絨頭的表面,如拉絨、起絨、簇絨、植絨或類似的表面。
3.2 易燃性
在規定的試驗條件下,材料或制品進行有焰燃燒的能力。
3.3 火焰蔓延速率
在規定的試驗條件下,單位時間內火焰蔓延的距離。
4 原理
在規定條件下,將試樣斜放呈45°角,對試樣點火1s,將試樣有焰向上燃燒一定距離所需的時間,作為評定該紡織品燃燒劇烈程度的量度。具有表面起絨的織物,底布的點燃或融熔作為燃燒劇烈程度的附加指標,但需加以注明。
5 設備和材料
5.1 燃燒性試驗儀(見圖1)
儀器由一個通風的箱體組成,其中設有點燃裝置、試樣架和試樣夾(見圖2)、自動計時器。
圖2 試樣夾
5.1.1 試樣架傾斜度為45°角,并可根據試樣的不同厚度調節其與火焰前端的相對位置。
5.1.2 氣體燃燒器,41/2號注射器針頭制成的。
5.1.3 計時器可自動計時,并精確到0.1 s。
5.2 刷毛裝置
用于起絨或簇絨織物的試樣制備。由一個放置試樣夾的合適滑動架和垂直安裝于試樣表面上的負重尼龍毛刷構成。滑動架下裝四個輪子,可沿試樣前后方向移動,它的移動距離稍超過試樣暴露的長度。并裝有供滑動輪子移動的導軌。
5.2.1 刷子由兩排直徑為0.41mm的尼龍鬃簇組成,每簇20根鬃絲,每25mm有4簇,兩排毛簇交錯排列。毛簇平整,長度為19mm。
5.2.2 毛刷裝在一只框架上,它對試樣向下施加150g的壓力。
5.3 恒溫烘箱。
5.4 干燥器 內徑250mm。
5.5 標志線 絲光棉縫紉線(12tex×3)。
5.6 丁烷(化學純)。
6 試樣制備
6.1 試樣的尺寸和數量
試樣尺寸為150mm×50mm,試樣數量一般為5塊。或以其易燃性和織物后整理的不同而異,但應是5的倍數。
6.2 取樣的位置與方向
對于未知易燃性的試樣及不同高度或密度的絨頭或簇絨等構成有花紋的紡織品試樣,應根據預試時火焰蔓延速率最快的部分確定試樣受驗面及其方向。
6.2.1 從服裝上選取的試樣,應包括服裝上同一部位的所有各層。通常應測試服裝外層的織物。但如果預試中襯料織物的火焰蔓延速率最快,則應以襯料織物受試。
6.2.2 為 了確定試樣的剪取方向和火焰蔓延速率最快的受試表面,應按下述操作程序進行預試驗,即試樣應以正反兩面和各個方向受試,如縱向和橫向;而在起絨表面上則以 任何可分辨出的絨頭方向,即順向和逆向受試,一般情況絨面試樣的長邊應與絨頭方向平行,而火焰燃燒速率沿絨頭逆向時最迅速 (見圖3)。
圖3 絨頭方向
1一底布;2一絨頭或絨毛;3一順毛;4一倒毛
6.3 試樣剪取、裝樣和標記
6.3.1 每塊試樣為150mm×50mm,試樣的長度方向應是預試驗中燃燒速度最快的方向。在每塊試樣的末端作一個標記,標記應朝著已被確認為火焰蔓延最迅速的方向。
6.3.2 試驗時每塊試樣都要用試樣夾夾住,標記的一頭放在上部位置。
6.4 刷毛
帶有絨面的試樣在裝入試樣夾后,絨面朝上放在刷毛裝置的滑動架上(見圖4),抬起刷子,把滑動架推到尾部,刷子降至試樣夾的平面上,然后用手將刷子下面的滑動架以均勻的速度朝前拉,使刷子在絨面上逆行一次。
圖4 刷毛裝置
6.5 干燥
將裝好試樣的試樣夾平放在105±3℃的烘箱內干燥30min后取出,置于干燥器中,冷卻不少于30 min。
7 易燃性試驗儀的調整
7.1 可采用一般室溫條件,但試驗須在無風的條件下進行。
7.2 將已裝好試樣的試樣夾置于試樣架上,調節試樣架,使燃燒器尖端與試樣表面的距離為8mm。
7.3 打開供燃料控制閥,排空約5 min,使空氣從燃燒管路中排出,然后點著燃燒器,調整火焰從可見頂端到氣體噴嘴的開口處,火焰高度為16mm。
7.4 從火焰噴射試樣表面的中點到標志線所測的距離為127mm。
8 操作程序
8.1 從干燥器中取出一個已裝好試樣的試樣夾,置于試驗儀內的試樣架上,將標志線穿過試樣架平板的導絲鉤,然后在剛穿出導絲圈下方的標志線上掛上一重錘,使之繃緊。
8.2 關閉試驗箱門。將計時器調至零點,按起動鈕,計時器開始記時,使火焰與試樣表面接觸ls。當火焰燒到掛在試樣上部的標志線時,重錘因線被燒斷而下落,計時器停止計時,準確記錄記時器所示的燃燒時間。
從干燥器中取出試樣到點燃試樣的時間不得超過45s。
8.3 試驗中應注意觀察試樣的燃燒狀況。如燃燒不完全,則應觀察試樣背面有無炭化或熔融的跡象。
9 記錄、計算和結果的說明
9.1 記錄記時器所指示的每一塊試樣的燃燒時間,以及描述燃燒性能的代號,即可選用表1中所列的六種代號中的一種來加以說明。
表1
9.2 一般只需試驗5塊試樣;但至少有三塊試樣是正常燃燒。火焰蔓延時間是取數塊試樣燃燒到標志線時間的平均值。
9.3 如出現下列任何一種情況,則必須另取5塊試樣進行試驗。
9.3.1 絨面紡織品,其平均燃燒時間小于4s;無絨面紡織品,其平均燃燒時間小于3.5s。
9.3.2 試樣燃燒時伴有表面閃燃,同時五塊試樣中只有一塊或兩塊呈現底布點燃。
9.4 如經兩次試驗,正常燃燒的試樣塊數等于或大于五塊,試驗結果可按燃燒塊數的平均值計算;如小于5塊,則只記錄試樣的燃燒狀態。
10 分級(見表2)
此分級方法僅適用于衣著紡織品。
表2
11 試驗報告
試驗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a. 說明試驗是按本標準進行的,如有改變,任何偏離本標準試驗方法的細節,應加以說明;
b. 試樣名稱及規格;
c. 試驗時的環境溫濕度;
d. 每塊試樣的燃燒時間和每份試樣的平均燃燒時間及燃燒狀態;
e. 分級情況;
f. 試驗日期及試驗人員。
附 錄 A
使 用 儀 器
(參考件)
A1 本標準推薦使用YRS—l型紡織品燃燒試驗儀。
A2 凡符合本標準測試原理、能達到相同效果的其他儀器,亦可使用。
附加說明:
本標準由中國紡織總會科技發展部提出。
本標準由中國紡織總會標準化研究所歸口。
本標準由天津進出口商品檢驗局、中國紡織總會標準化研究所、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負責起草。
